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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02 21:45:18 作者:人生最后十年隐居作画 专家:石虎晚年实践丰富了中国艺术样式 浏览量:95655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居民杨先生向“有事找紫牛”反映,金坛区金东街附近有个公共电瓶车停车场,旁边就是公安局。“后来公安局搬走了,城管来了,直接占用了一半用作他们的私人停车场。最近,他们又占用了剩下的一半,我们能停车的地方只有原来的1/4了。”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表示,从未确定其用途为“公用停车场”,也不存在所谓“占用”。(3月19日紫牛新闻)

  这是最近扬子晚报“有事找紫牛”栏目接到的一例投诉,事情看起来很“小”,常州当地城管的回复也貌似“合规合法”,但所谓“合规合法”,并不意味着一定就“合情合理”。

  一起来看前因后果:该停车场所处位置为当地村委集体所有,原先是用于出租的厂房,由于存在安全隐患,厂房被拆除,便在原址做了地面平整,方便周边居民停放电瓶车。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表示,尽管该停车场确实长时间开放给居民使用,但从未确定其用途为“公用停车场”。金坛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证实,该停车场所处地块为原小坵村委所属集体建设用地,经与当时的小坵村委协调,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将厂房原址改造为停车场,其中部分用于周边居民停放电瓶车,另一部分用于职工停车。

  按照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的说法,停车场原本不是“公用”,而且也和当地村委进行过协商,因此在程序上不存在违规。不过,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这里的“程序”并不只是土地用途、场地改造方面的合规,还应该包括和原有利益相关方的达成一致,即公示告知,并协商出各方均能接受的替代方案。具体而言,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在改造停车场时,理应清楚这块地原先是周边居民用来停车的。那么在改造之前,有没有进行过公示和意见征集?如果有,是否和提出反对意见的居民进行过沟通和解释?如果疏忽忘了,面对居民的投诉,又有过哪些沟通和补救措施?

  要知道,为城市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征收,都要和“原住民”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一个街道综合执法局的职工车位,面对相关利益方的投诉和不满,凭什么能靠一句“不存在占用”就心安理得?

  不妨再来看另一个案例,2021年10月,南京市城管局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率先拿出院内90个泊位中的20%与周边居民共享。截至去年底,南京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共享泊位已经超过10万个,今年还要再新增5000个——都是城管,为什么在老百姓的观感中,却是截然相反的两个极端?

  在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越来越现代化的今天,“程序”不应再只局限于法规条例上的正确,还应该包括及时回应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和情绪需求。希望常州金坛区西城街道综合执法局能够和周边居民通过协商解决此事。哪怕是错时开放车位共享给周边居民,相信也能挽回大家不少好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评论员 石磊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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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承租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投入大额装修导致损失。部分经营主体在签订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未合理预估经营风险、审查房屋是否具备经营条件,盲目投入高额装修费,在因不具备经营条件等事项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时,会面临损失部分装修费用的风险。比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房屋租赁纠纷监督案件中,甲公司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七楼商铺出租给乙,由乙经营宾馆使用,租赁期限10年,按月缴纳租金。甲乙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甲将六楼商铺作为经营KTV使用,必须采取减震降噪措施。交付房屋后,乙即投入500余万元,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后经检测,六楼KTV噪音超标。此后乙仍然正常营业。乙缴付首月租金后未再缴纳房租,并起诉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赔偿装修费用损失。法院认为,乙未合理预估经营风险,甲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KTV噪音,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判决根据过错比例分担装修费损失。乙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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